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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和扑灭上,要对疫区实行封锁;对疫点的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实施扑杀,其垫草、排泄物等污染物要销毁;周边及一定区域要进行紧急免疫接种等。
2、动物防疫基本常识:《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3、产地检疫是动物检疫的第一 关,是一项基层检疫工作,可以及早地发现疫病,处理患病 者,并可以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健康,防止疫病扩散、危及 其他动物和人的健康。
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国家依法确立的预防动物疫病的基本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动物防疫的方针由原来“预防为主”调整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动物防疫责任由原来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调整为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
法律分析:该法是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的法规。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动物防疫的方针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 消灭相结合”,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推动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并向逐步净化消灭转变。
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条 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对其胴体、头、蹄和内脏实施检疫、监督。
1、(4)储备制度。各级政府对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应当有适量储备。(5)种畜、种禽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6)有关场所、工具的要求。
2、《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计划免疫制度是指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采取制定的免疫规划、计划,确定免疫用生物制品,规定免疫程序标准。
3、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第20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
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货主必须到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到达接受地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接受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三)、检查验收阶段(4月13日——4月18日)乡政府、动物防疫站将组织人员按照乡政府制定的《考核评分细则》对各村的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年终评先和处罚的主要依据。 主要措施 (一)、明确职责。
南京、常州、苏州要提前谋划落实新《动物防疫法》关于指定通道的规定,在南京市溧水区、常州市溧阳市和苏州市吴江区增设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检查站)。二是加强检查站管理。
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检疫申报第八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所称的动物包括养殖、交易、运输、展览、比赛、科学研究等活动中涉及的所有动物,包括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所称动物包括两个主要类别: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的动物。家畜家禽是指人类为了生产和利用目的而饲养的动物,如牛、猪、羊、鸡、鸭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疫病包括以下几类:法定传染病: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目前共有52种动物疫病被列为法定传染病。这些传染病包括了许多常见的动物疫病,如口蹄疫、猪瘟、禽流感等。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的活动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为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安全制定本法,所称的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条 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对其胴体、头、蹄和内脏实施检疫、监督。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如下:总则 第1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指为了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健康,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规范动物检疫工作,制定的管理办法。
3、法律主观:常用的动物检疫方法有以下五种:流行病学调查;病理检查;病源检查;免疫学检查;临床检查。
4、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5、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6、据农业农村部9月7日消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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